我国拟设“国家质量奖”
更新时间: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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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我国将设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奖——“国家质量奖”。7月13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国家每年度将评审出6个国家质量奖。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
据了解,国家质量奖是政府奖励,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
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按照草案,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成立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该办公室在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要有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年度评奖工作结束,评审和监督两个委员会自动解散。
记者注意到,国家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除了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等原则外,另一重要原则是要“评审、监督、决定相分离”。
草案规定,国家质量奖评审规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交叉任职,不能与申报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
国家质量奖工作机构的人员,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国家质量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所需经费通过向国家财政申请解决。
入围企业5年内须无大事故
草案规定,申报国家质量奖的企业须具备几项基本条件。即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质量责任、质量教育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相关记录真实、完整;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及经营业绩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引人注意的是,草案还规定,申报企业必须在近5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同时,草案规定,获奖企业对外宣传获得国家质量奖,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否则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国家质量奖获奖企业有责任介绍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公开卓越绩效活动的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促进其他企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我国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草案还规定,国家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8月启动评审,获奖企业总数为6个(其中小企业1个),可以少额或空缺。次年9月,国家质量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国家质量奖奖杯、证书。获奖企业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家质量奖。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进展顺利,《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将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目前,国际上已有70多个国家质量奖。如日本“戴明奖”、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瑞典质量奖、加拿大杰出奖、新加坡质量奖、英国质量奖、新西兰国家质量奖等。通过这些国家质量奖的评选活动,企业普遍开展“自评”,从而促进一个国家产品质量的普遍提高。
1951年,日本率先打出产品品质的旗帜,并由此成立其国家品质最高奖——戴明奖。虽然品质管理是由美国人戴明首先提出的,但最早却是日本企业所采用,而戴明本人也是最早在日本被推崇。戴明品质管理的内容涉及公司设备、产品、人员、组织等内容。后来,更多的国家在他的启发下,将顾客满意、员工满意、服务、企业形象等都纳入品质范畴。
1987年,美国设立国家质量奖,全称为马尔卡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并于1988年正式开始评奖。评奖的依据是“波多里奇优秀业绩评定准则”。经过1997年的修订,美国国家质量奖已成为组织建立质量过程的工具,评价自己工作业绩的重要来源。美国国家质量奖评奖比较严格,规定每年得奖数不超过6名(制造业2名,服务业2名,小企业2名)。获奖企业除全面质量管理非常优秀外,必须是在经营业绩的某一方面有突出成就。因此人们认为,美国国家质量奖是促进企业从提高全面质量管理入手,全面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奖励制度。在美国,国家质量奖曾经都是由里根、克林顿等总统颁发。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