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文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汕头文具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tou Statione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汕头文具行业同行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自愿组成的地方非营利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本行业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本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文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汕头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汕头市金砂路86号友谊国际大厦第四层412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一)收集、统计、分析及发布行业信息和预警信息;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的委托,参与或负责行业资质、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等工作;
(三)开展技术、职业培训与咨询、信息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举办展览会、展销会;
(五)参与本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新产品的鉴定,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六)组织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倾销、反倾销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
(七)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中介服务;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同行的经济组织,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获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自觉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交纳当年度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监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2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无特殊情况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汕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顾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争议处理委员会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有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行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汕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本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