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协会秘书处接到一家会员企业来电,告知该司被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以第二请求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协会秘书长许亦鹏马上前往该司,深入了解情况。得知该司是受委托印制拼图产品的半成品,而委托手续齐全无缺。是委托方与另一家公司有版权争议。协会秘书处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经与汕头市龙湖律师事务所所长郭勤生探讨、决定,由协会秘书处马上联系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科(执法与监督科)洪峰副科长,就我会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陈述,取得洪峰副科长的谅解,并帮助我们提出维权的建议及一些做法。目前,该案件还在答辩程序中。
从这一事例中,秘书处总结出一个值得遵守的规则,就是企业在代加工他人的产品时,特别是有专利授权的产品,要取得齐全的委托加工手续才能予以加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