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涉费负担,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广东省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依照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2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按照《通知》,此次免征的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类,涉及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农业、旅游等15个方面。其中,免征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免征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交通部门收取的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文本费、劳动年审证照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以及口岸部门收取的拱北口岸一站通远程卡费等5项。此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约占全省涉企收费项目(19项)的四分之一。
近年来,广东省认真落实各项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和减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今年以来,共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1项,仅省级每年就可减轻企业负担累计超过3500万元。同时,继续执行2008年以来实施的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